股票配资开户公司 追偿10.86亿元赔付款!多家中介机构起诉紫晶存储
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一案有新消息。
6月24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公告称,近日收到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材料,向其追偿此前先行垫付给适格投资者的赔偿款10.86亿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除上述案件外,当前的紫晶存储诉讼缠身。根据紫晶存储5月23日的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共128起,涉及金额合计9.63亿元。
中介机构向紫晶存储等48个主体单位追偿
据紫晶存储公告,2023年4月18日,该公司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并退市。该处罚发生后,公司的相关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证券法》内容规定,可以由公司的相关股东或证券公司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赔付协议,先行赔付。根据规定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原告中信建投、致同会计所、容诚会计所、广东恒益律所,作为专项赔付基金出资人,已先行垫付赔偿款10.9亿元给适格投资者。按照相关法规,原告已取得适格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追偿人的求偿权,有权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据公告披露,中介机构此次起诉涉及的被告包括紫晶存储、控股股东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及罗铁威、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责任方等48个主体单位。现该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紫晶存储称,因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主体公司较多,已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非常重视该案件的进展,已委托公司律师跟进案件进展,并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做出充分应诉的准备。
中信建投此前因该案已计提预计负债
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曾被证监会列为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该公司于2020年2月上交所上市。不过后经监管查明,该公司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逾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超3.7亿元,财务造假贯穿上市前后。除虚增利润外,紫晶存储还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信披违法违规。
2023年4月,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是科创板首批因财务造假而强制退市案件。2023年5月,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
先行赔付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累计申报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总赔付金额比例98.93%,申报有效赔付人数16986人,占总赔付人数比例97.22%。证监会表示,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实现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的有效结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快速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前端及时化解相关民事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信建投2023年5月26日曾公告,就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事项,综合预计赔付的时间范围、主体范围、金额分担比例、可能性等因素,确认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将超过该公司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中信建投2022年净利润为75.07亿元,以10%的比例计算,计提的负债金额约为7.5亿元。
诉讼缠身的紫晶存储
2023年7月7日,紫晶存储股票被摘牌。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仅公司层面,就被罚3668.52万元。如今,中介机构向紫晶存储也提起了追偿诉讼。不过,当前的紫晶存储已是负债累累,诉讼缠身。
目前,紫晶存储2023年年度报告仍然处于“难产”中,2022年度审计报告于今年3月21日披露。该审计报告由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
虽然北京亚泰国际会计所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不对后附的紫晶存储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不过从该份审计报告透露的信息,也可一窥紫晶存储当前的偿付能力。
经营方面,2022年度审计报告提到,自2022年度起,紫晶存储公司生产断断续续,人员流失严重,无法正常经营。财务方面,紫晶存储2022年度发生净亏损16.6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6.49亿元,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今年5月22日,紫晶存储还对涉诉的情况进行了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128起,涉及金额合计9.63亿元。紫晶存储称,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其对该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该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相关事项。
今年6月7日,紫晶存储还公告称,在跟中国银行梅州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股票配资开户公司,向中国银行梅州分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其中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